昆山市淳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与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1276527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黄河南路555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峰。
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15189320,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包家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6473043,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萧墅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左年江。
被执行人:苏州神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93931290,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包家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陶生华。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费冬美,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王萍,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陶生华,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陈娟,女,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左年江,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被执行人:吴晓敏,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张梅春,女,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高云超,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神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费冬美、王萍、陶生华、陈娟、左年江、吴晓敏、张梅春、高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22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神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费冬美、王萍、陶生华、陈娟、左年江、吴晓敏、张梅春、高云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神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费冬美、王萍、陶生华、陈娟、左年江、吴晓敏、张梅春、高云超银行存款人民币15325565.31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