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602民初329号
原告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与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真、翟飞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班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和公司、鲁班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三和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鲁班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三和公司主张的817299.2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本院酌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2019年8月20日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一标准,故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工程款付清时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因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合同签订鲁班公司向三和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75%即1287974.4元(1717299.2元×75%),余款429324.8元施工结束后三十天内即2019年7月2日前支付,因鲁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00000元,故对下欠817299.2元工程款中387974.4元(1287974.4元-9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确定为2019年5月26日,429324.8元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确定为2019年7月3日,对其余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事实与三和公司所述一致。 另查明,原、被告在《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第五条约定,双方合同签订,鲁班公司向三和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75%;施工结束后,三十天内鲁班公司向三和公司付至总工程款的100%。第七条约定,鲁班公司逾期付款应按照逾期付款额月利率两分承担逾期付款额的利作为违约金。三和公司在起诉前对鲁班公司提出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原、被告签订的《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书》,(2020)皖0602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一、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729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时止,其中387974.4元工程款自2019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29324.8元工程款自2019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慧 审 判 员  丁建设 人民陪审员  王毛弟
书 记 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