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21执1712号
本院于于作出的(2020)皖062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0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龙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赵 杰
书记员 马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