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民初1654号
原告:**,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莲,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晓飞,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孙晓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战
审 判 员 张月华
审 判 员 王曼曼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静静
书 记 员 李 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