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1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盛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大名城2幢2单元14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兰羽,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若全,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北盛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查兰羽、陈若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晖
审 判 员  化启武
审 判 员  王冬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文锦
书 记 员  朱晓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