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89号
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恒,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