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157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鼎威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2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32元,由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云
书记员 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