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恒,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19日,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