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

6539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与江阴雅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653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雅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72元,由原告江阴市富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云
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