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1461号
原告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建议
审 判 员 孙建议
人民陪审员 汤军昌
书 记 员 李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