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27号
申请人:宿州市瑞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光彩美庐奥城45栋5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倩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中心科创大楼(2区)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韩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北杨寨乡前付村。
法定代表人:韩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瑞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6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宿州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6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瑞凯商贸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