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市孟龙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291号
申请人:亳州市孟龙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北水洗芝麻厂。
法定代表人:陈淑萍。
被申请人: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北杨寨乡前付村。
法定代表人:韩斌。
申请人亳州市孟龙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21624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21624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孟龙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