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天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艺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256号
申请人:山西天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南环西路万城中心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博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佐村镇政府大楼F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孝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北杨寨乡前付村。
法定代表人:韩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天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博艺建筑有限公司、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2658737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博艺建筑有限公司、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2658737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天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