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帆胜实业有限公司与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博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3795号
原告:上海帆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佘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鹏,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宿州市博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段振山,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帆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博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帆胜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帆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帆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帆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静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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