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154-1号
原告:芜湖市新宽苗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杨仕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思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欣乐路311室。
法定代表人:**言。
被告:**言,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市新宽苗圃与被告南京思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芜湖市新宽苗圃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京思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新宽苗圃撤回对被告南京思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芜湖市新宽苗圃负担。
审 判 长 赵 文
人民陪审员 廖 敏
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