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098号
原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进升,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平,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友富,职务不详。
原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京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