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1215号之一
原告:海安信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8134275X。
法定代表人:韩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仁艳,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202672U。
法定代表人:弭尚银。
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9987X。
法定代表人:刘宁。
原告海安信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安信拓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安信拓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信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2元,减半收取5516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9836元,由原告海安信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