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8912号
原告: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2号楼6层7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住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宏图公司)与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宏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支付工程劳务费2851420.08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中标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第三方监测01合同段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同时,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同我公司就委托我公司承担前述中标项目的部分劳务作业任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分包合同。我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进入工程现场开始监测作业。2019年3月,我公司初步统计发现,截至当时日期,我公司实际完成的监测工作量已接近预计工作量,便及时向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报告此事,同时提出在此情况下,此前每半年结算30万元的比例偏低,应调整此前的支付安排,相应提高每期结算的数额,并对此前已支付结算比例偏低的部分进行追加结算。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一直进行敷衍及拖延。后我公司提出结算方面存在问题,应按照包干单价对超出预计工作量部分进行结算,但由于双方分歧巨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4月,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以双方存在重大分歧,不宜继续合作为由提出解除分包合同。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解除协议》,协议约定结算发生的争议依法解决,故我公司诉至法院。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辩称,涉案分包合同虽约定综合单价,但未明确综合单价数额,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为按劳务作业天数结算工程款的总价包干合同,且实际上双方也依此真实意思履行合同。基于涉案合同性质的特殊性,按照时间节点支付劳务分包费用符合交易习惯。另外,因我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劳务期是48个月,且在60个月内不调整,实际履行中,因甲方施工进度问题,我公司与甲方之间在48个月内无法完成,基本上要在60个月内,在该情况下,我公司与甲方的合同结算是按照实际的施工进度及时间节点来计算的,所参照的时间节点是60个月,而不是48个月,在该情况下,我公司从甲方结算的工程款大概在70%,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大地宏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也到了70%,至于大地宏图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和已付款20%的差价,应当按照我公司从甲方按节点回款之后再支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大地宏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甲方)与大地宏图公司(乙方,原名北京大地宏图勘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作业合同》。该合同约定:12号线工程01标长春桥站、02标长春桥站-苏州桥站区间、苏州桥站、苏州桥站-人民大学站区间、03标起点-四季青站区间、四季青站、四季青站-远大路站区间、04标远大路站、远大路站-长春桥站区间、05标人民大学站现场监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干;双方商定本工程施工期限为1440天;上述劳务作业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各项劳务作业内容的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人员的工资、各项保险费用、机械使用费及材料费等各项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涨价的影响,预计本次工程劳务作业费用为3000000元;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后结算。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必须经过甲方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经甲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依据生效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本工程收款情况支付乙方劳务作业费。合同签订后,大地宏图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进入施工现场开始监测,直至2020年6月16日,共计监测1323天。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支付大地宏图公司劳务作业费2080000元。
2020年6月16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与大地宏图公司签订《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作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因结算发生的争议,依法解决。
大地宏图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是单价包干,不是总价包干。其所主张的劳务作业费是按照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与甲方合同的承包价与其公司的承包价的折价率,乘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与甲方约定的单价,计算出每个项目的单价,据此其公司核算实际劳务作业费应为4931420.08元。
大地宏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的《第三方监测合同协议书》及相关合同文件。上述证据显示:本合同段为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第三方监测01合同段工作,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现场安全监测、现场安全巡视、安全风险咨询服务管理、专家咨询服务、监控中心建设等内容;合同价款为17599858元;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监测服务周期以48个月计,监测服务周期60个月内(含60个月),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超过60个月以上部分的价格,可按照发包人核准后的每月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且不高于合同金额折算到每月(按48个月的服务周期进行折算)的平均价款进行调整;进度款每半年支付一次,按不超过合同价款折算(按48个月的服务周期进行折算)到每半年的平均价款予以支付。同时,合同文件中第三方监测报价表显示有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的综合单价报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大地宏图公司提供实际工作量汇总及QQ工作群截图,以证明其公司完成的工作量,且将上述工作量通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可工作量汇总形式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为大地宏图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可QQ工作群截图的真实性。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单价的描述,故其认为3000000元是1440天的包干价。按照大地宏图公司实际完成工作天数核算劳务作业费应为2756250元。
本院认为,大地宏图公司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大地宏图公司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经协商签订的《解除协议》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亦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解除时,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大地宏图公司主张,合同价款应当依照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主张合同价款应当按照监测时间1440天包干价为300万元进行核算。从双方当事人举证及陈述情况看,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了监测时间1440元,预计价款300万元,并未就工作量及综合单价进行约定。其次,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报价单中虽有综合单价的报价,同时该文件是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投标文件,且该文件中对于工作量也进行了申报。再有,无论大地宏图公司,还是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均是专业进行监测施工的公司,两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于工程项目理应有相对充分的预估,在充分预估的情况下才签订合同,约定相应的价款。而从大地宏图公司所主张的价款看溢价已经近一倍,这显然有悖于行业惯例,也有悖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价款的初衷。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定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所主张的价款计算方式更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核算劳务作业费金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作业费676250元。
二、驳回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1元(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88元(已交纳),由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70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