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6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2号楼6层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宏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宏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大地宏图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第一,大地宏图公司签署的《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合同,而并非固定总价合同。一审法院以大地宏图公司监测时间核算作业费金额有违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业惯例,系事实认定错误。《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第六条对工程劳务作业费用及付款办法进行了约定。2016年11月,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中标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第三方监测01合同段工程,其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监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总包合同),合同总价17599858元,其中分包给大地宏图公司的现场安全监测费用为7103736元。同时,根据总包合同所载明的现场监测内容、数量和单价,在核算各项成本后,大地宏图公司就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提供的监测内容和点位数量签订预计作业费用为300万元的《工程劳务作业合同》,双方依据生效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一审判决书对前述核心事实认定存在四大错误:1.大地宏图公司300万元的报价是基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700余万元的工程量,并不包含超出700余万元的工程量部分,大地宏图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增加的193万元即为超出700余万元对应的工程量部分;2.如将大地宏图公司的综合单价报价变更为固定总价,对超出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700余万元以上的工程部分则根本无法涵盖自身成本;3.《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明确约定综合单价,双方依据生效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一审将其理解为固定总价,未充分尊重合同约定。4.大地宏图公司的诉讼请求主张,是针对超出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700余万元以上的工程作业量主张据实结算,且该部分的结算标准依然依据《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的综合单价价格,即基于300万元与700余万元的折算比例提出的一审主张。第二,关于双方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2019年3月经初步统计,大地宏图公司实际完成的监测工作量已接近总包合同所载明的监测数量,便及时通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并要求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追加监测费用。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拖延结算费用的同时还要求大地宏图公司进一步增加监测点次,大地宏图公司已收费用已经完全无法涵盖支出成本,2020年6月,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大地宏图公司实际作业量远远高于订立《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时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要求的监测数量,亦远远超出双方预估范围。第三,一审法院并未考虑监测数量、合格与否,机械地以大地宏图公司监测天数核算作业费用有违行业惯例,缺乏基本常识。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大地宏图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
大地宏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支付工程劳务费2851420.0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甲方)与大地宏图公司(乙方,原名北京大地宏图勘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作业合同》。该合同约定:12号线工程01标长春桥站、02标长春桥站-苏州桥站区间、苏州桥站、苏州桥站-人民大学站区间、03标起点-四季青站区间、四季青站、四季青站-远大路站区间、04标远大路站、远大路站-长春桥站区间、05标人民大学站现场监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干;双方商定本工程施工期限为1440天;上述劳务作业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各项劳务作业内容的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人员的工资、各项保险费用、机械使用费及材料费等各项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涨价的影响,预计本次工程劳务作业费用为3000000元;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后结算。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必须经过甲方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经甲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依据生效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本工程收款情况支付乙方劳务作业费。合同签订后,大地宏图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进入施工现场开始监测,直至2020年6月16日,共计监测1323天。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支付大地宏图公司劳务作业费2080000元。
2020年6月16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与大地宏图公司签订《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作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因结算发生的争议,依法解决。
大地宏图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是单价包干,不是总价包干。其所主张的劳务作业费是按照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与甲方合同的承包价与其公司的承包价的折价率,乘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与甲方约定的单价,计算出每个项目的单价,据此其公司核算实际劳务作业费应为4931420.08元。
大地宏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的《第三方监测合同协议书》及相关合同文件。上述证据显示:本合同段为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第三方监测01合同段工作,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现场安全监测、现场安全巡视、安全风险咨询服务管理、专家咨询服务、监控中心建设等内容;合同价款为17599858元;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监测服务周期以48个月计,监测服务周期60个月内(含60个月),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超过60个月以上部分的价格,可按照发包人核准后的每月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且不高于合同金额折算到每月(按48个月的服务周期进行折算)的平均价款进行调整;进度款每半年支付一次,按不超过合同价款折算(按48个月的服务周期进行折算)到每半年的平均价款予以支付。同时,合同文件中第三方监测报价表显示有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的综合单价报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大地宏图公司提供实际工作量汇总及QQ工作群截图,以证明其公司完成的工作量,且将上述工作量通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可工作量汇总形式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为大地宏图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可QQ工作群截图的真实性。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单价的描述,故其认为3000000元是1440天的包干价。按照大地宏图公司实际完成工作天数核算劳务作业费应为27562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大地宏图公司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大地宏图公司与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经协商签订的《解除协议》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亦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解除时,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大地宏图公司主张,合同价款应当依照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主张合同价款应当按照监测时间1440天包干价为300万元进行核算。从双方当事人举证及陈述情况看,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了监测时间1440天,预计价款300万元,并未就工作量及综合单价进行约定。其次,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报价单中虽有综合单价的报价,同时该文件是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投标文件,且该文件中对于工作量也进行了申报。再有,无论大地宏图公司,还是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均是专业进行监测施工的公司,两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于工程项目理应有相对充分的预估,在充分预估的情况下才签订合同,约定相应的价款。而从大地宏图公司所主张的价款看溢价已经近一倍,这显然有悖于行业惯例,也有悖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价款的初衷。综合上述因素,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所主张的价款计算方式更合理,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核算劳务作业费金额。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一、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作业费676250元。二、驳回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案涉尚欠劳务作业费计算方式的认定是否正确适当。根据《工程劳务作业合同》中双方对承包方式、工程劳务作业费用及付款办法的约定,双方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及预计费用,承包方式明确为包干。进行结算的前提是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且由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后结算。本案中,双方在约定的工期内合意解除了该合同,并对劳务作业费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对此,结合本案上诉理由分述如下:首先,从合同条款约定的角度,双方在《工程劳务作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现场监测工作的总体点位、区间范围,也约定了对应的预计费用。在未经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可的情况下,大地宏图公司认为实际工作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理由不能对抗《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的约定。其次,从举证情况的角度,双方在工程未完工的工期内解除了合同,均不再互负继续履行的义务,《工程劳务作业合同》中结算条款所约定的条件不再产生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应就案涉证据予以综合判断实际工作量。而本案中大地宏图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实际工程超出了《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约定的范围,亦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变更工作量的明确合意。此外,大地宏图公司应对工作范围和预计费用有较为专业的预估,根据合同相对性和《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的约定内容,大地宏图公司的成本、利润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在总包合同中的成本、利润并非认定本案付款义务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故在《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未就综合单价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大地宏图公司要求参照总包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测算《工程劳务作业合同》综合单价,并按工程量据实结算劳务作业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论理,一审法院按照工期和合同约定的预计费用计算尚欠劳务作业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地宏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1元,由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琦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王 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