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524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乙3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勘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排水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航勘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张淼、北京排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中航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中航勘公司与北京排水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北京排水公司2020-2021年度管网设施测绘及补测补绘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于2021年6月2日解除;2.北京排水公司向中航勘公司支付勘察服务费3806883.977元(后附明细)及利息(以本金3806883.9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1月26日计付至偿清之日止);3.北京排水公司向中航勘公司退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分行出具的人民币50万元的《履约保函》原本并配合办理《履约保函》的撤销手续;4.北京排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26日,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中航勘公司与北京排水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中航勘公司为北京排水公司提供测图测绘服务及管网设施补测补绘服务,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中航勘公司向北京排水公司提交50万元的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履约和质量银行保函,支付方式为按任务单结算付款。在《框架协议》签订之后,中航勘公司依约按照北京排水公司各个分公司(分别为一分公司、第二管网运营分公司、第三管网运营分公司、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中水分公司)发出的测绘任务单,完成了所有测绘任务并提供了相应测绘数据及图纸,并且北京排水公司已使用中航勘公司提供的所有测绘数据,中航勘公司已经完成了《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合同义务。然而,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北京排水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中航勘公司发出《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表示要解除案涉《框架协议》,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截至目前,北京排水公司尚未支付任何勘察服务费,也未再向中航勘公司发出任何测绘任务单。基于上述,北京排水公司擅自解除合同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已构成根本违约,中航勘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解除案涉《框架协议》,并主张北京排水公司支付相应勘察服务费。按照中航勘公司完成的五家分公司的实际工作量测算,北京排水公司应当支付3806883.977元勘察服务费。 北京排水公司辩称:关于第1项诉讼请求:解除中航勘公司与北京排水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鉴于中航勘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行为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北京排水公司已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已于2021年6月8日解除,本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中航勘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单项工程严重错漏、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等严重错漏、多项工程管径数据错误等违约行为,符合协议约定解除的条件。北京排水公司与中航勘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五、验收(三)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乙方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并解除本框架协议。”“附件二《(项目名称)管线测绘考评表》严重错漏:“地理精度”……3、管线图管线连错、漏连,或注记错漏严重;4、管线图管线走向严重失真或管线去向不清楚……6、管线和管材属性严重不衔边的……注:严重错漏问题,发现一处,扣41分……59分以下为不及格。”关于中航勘公司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方面:实际履约过程中,中航勘公司出现了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情况,具体违约行为如下:北京排水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中航勘公司出具《北京排水公司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指出项目存在的诸多问题,中航勘公司在2021年6月17日向北京排水公司出具《针对“北京排水公司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的回复》,自认存在管线走向严重失真、管材错误的违约事实,具体包括:①排水管线管径偏差问题,共涉及21个项目,问题1-19、21-22;②管材错误问题(单项不及格),问题21:石景山路支线更新改造工程,问题22:苹果园住宅区外部污水更新改造工程;③主干管线漏探、漏测问题(单项不及格),问题23:燕岭宾馆专家楼西侧路污水更新改造工程,问题24:农药二厂污水更新改造工程;④管线走向严重失真问题(单项不及格),问题25:阀东路雨水更新改造工程,问题26:生活区污水更新改造工程,问题27:古城大街西侧物美超市南小路污水更新改造工程。综上,中航勘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单项工程严重错漏、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二)北京排水公司已经通知中航勘公司解除合同,本《框架协议》(含年度测绘合同等)已于2021年6月8日解除。北京排水公司已于2021年6月2日向中航勘公司发送了《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其中明确提出因中航勘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等违约行为,表示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约定,“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虽然此次《民法典》并未具体规定向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的除斥期间,但是参照《民法典》生效前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北京排水公司已经向中航勘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本《框架协议》(含年度测绘合同等)自通知到达中航勘公司时已经解除。而中航勘公司至今仍未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层面来看,可视为合同已经解除,中航勘公司已经失去了请求确认我方解除行为效力的实体诉权。(三)根据相关司法规定,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通常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中航勘公司提供的诸多测绘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多项工程存在管径宽度、管线长度、管材属性及检查井数量等实际数据与测绘成果严重不符,此外,多项工程存在管线走向严重失真等严重错漏、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违约行为,导致消隐项目设计反复出图、后续施工进度延误等严重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中航勘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二、关于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诉请北京排水公司向中航勘公司支付勘察费3806883.977元(后附明细)及相应利息;配合办理撤销《履约保函》的相关手续。中航勘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勘察成果文件符合支付费用的约定条件,且中航勘公司诸多违约行为,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北京排水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勘察费用且扣除履约保证金。(一)中航勘公司请求支付勘察费,但未提供符合《框架协议》勘察费支付条件的相关证据。从合同内容来看,《框架协议》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约定,“(二)支付方式2.按任务单结算付款……本框架协议、年度测绘服务合同中下达的任务单经甲方、甲方实施单位最终验收合格,以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单个项目验收单为准核定具体任务单的结算金额,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任务单对应的无争议价款。”《框架协议》五、验收约定,“(一)乙方应当于测绘服务完成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甲方具体实施单位验收……”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关于勘察费的付费条件有以下几个:①中航勘公司如拟发起验收程序,需要向甲方在测绘服务完成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北京排水公司和具体实施单位;②本框架协议、年度测绘服务合同中下达的任务单经北京排水公司、北京排水公司实施单位最终验收合格;③中航勘公司与北京排水公司最终签署单个项目验收单;④中航勘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⑤待支付勘察费不涉及任何争议。具体到本案,中航勘公司只有提供满足以上全部付款条件的客观证据,才能证明北京排水公司对其有付款义务,但中航勘公司仅提供了部分实施任务单所涉项目的测绘图纸,没有提供任何与付款条件成就有关的证据,其主张北京排水公司付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予驳回。(二)中航勘公司存在单项工程考核不及格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北京排水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勘察费用且扣除履约保证金。根据《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五、验收(三)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乙方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并解除本框架协议。”如前所述,中航勘公司存在前述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违约行为,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北京排水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勘察费用且扣除履约保证金。(三)中航勘公司除存在单项工程考核不及格的严重违约行为之外,还存在诸多其他违约事实。北京排水公司所属五家分公司的测绘工程任务在交由中航勘公司提供测绘服务后,中航勘公司提供的测绘成果存在诸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具体统计如下:1.坝河分公司:测绘任务71项,不合格11项。2.管网一分公司:测绘任务238项,不合格17项,均未整改或者整改后未合格。3.管网二分公司:测绘任务51项,不合格9项,6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合格。4.管网三分公司:测绘任务138项,不合格18项,均未整改或者整改后未合格。5.管网四分公司:测绘任务96项,不合格23项,18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合格;7项达到单项不及格。以上违约事实,有《 2021年北京排水公司管网第四运营分公司测绘问题专题会会议纪要》《北京排水公司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针对“北京排水公司关于 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的回复》《关于第二管网分公司2021年更新改造项目测绘成果数据错误整改的通知函》《关于第二管网分公司 2021年更新改造项目测绘成果数据错误整改回函》等证据为证。四、关于第4项诉讼请求:诉请由北京排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应按照规定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以法院最终裁决结果为准。 北京排水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1.中航勘公司向北京排水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80242.40元;2.中航勘公司向北京排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21318.12元;3.中航勘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北京排水公司与中航勘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框架协议》,北京排水公司所属五家分公司为《框架协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向中航勘公司下达任务单,中航勘公司在提供测绘服务的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给北京排水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一、北京排水公司诉请中航勘公司承担预估采购金额30%的违约金780242.4元。(一)主要合同约定:根据《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二)乙方违约,1.乙方不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框架协议下的年度或测绘服务合同义务或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框架协议下的年度测绘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另行按本框架协议预估采购含税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该等违约金不免除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责任。”“二、服务内容和要求,(二)服务要求,(6)由于乙方提供的测量等服务成果资料不合格,或乙方未能尽到合理工作义务,提供测量等服务时存在疏忽、遗漏或不准确的情形时,乙方须无偿负责在7个日历日内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五、验收(三)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乙方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并解除本框架协议。”(二)具体违约事实:北京排水公司所属五家分公司的测绘工程项目在交由中航勘公司实施过程中,中航勘公司提供的测绘成果存在诸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1.坝河分公司:测绘任务71项,不合格11项。2.管网一分公司:测绘任务238项,不合格17项,均未整改或者整改后未合格。3.管网二分公司:测绘任务51项,不合格9项,6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合格。4.管网三分公司:测绘任务138项,不合格18项,均未整改或者整改后未合格。5.管网四分公司:测绘任务96项,不合格23项,18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合格;7项达到单项不及格。(三)主要事实证据:1.关于单项不及格成果。北京排水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中航勘公司出具《北京排水集团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指出项目存在的诸多问题。2.中航勘公司在2021年6月17日向北京排水公司出具《针对“北京排水集团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的回复》,自认存在管线走向严重失真、管材错误的违约事实,具体包括:①排水管线管径偏差问题共涉及21个项目,问题1-19、21-22;②管材错误问题(单项不及格):问题21:石景山路支线更新改造工程;问题22:苹果园住宅区外部污水更新改造工程;③主干管线漏探、漏测问题(单项不及格);问题23:燕岭宾馆专家楼西侧路污水更新改造工程;问题24:农药二厂污水更新改造工程;④管线走向严重失真问题(单项不及格);问题25:阀东路雨水更新改造工程;问题26:生活区污水更新改造工程;问题27:古城大街西侧物美超市南小路污水更新改造工程。根据协议约定,只要出现“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的情况,中航勘公司即构成违约。2.关于不合格成果。中航勘公司交付的成果当中存在诸多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尤其是管径测量成果偏差的工程项目数量非常多,经统计共出现17项管径测量错误,此外,目前中航勘公司提交的成果仍有14项尚未完成整改。根据协议约定,中航勘公司提供的测量等服务成果资料不合格,或未能尽到合理工作义务等情形时,未能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的,中航勘公司构成违约。综上,中航勘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如上违约事实,根据《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应向北京排水公司承担相应违约金780242.4元。二、北京排水公司诉请中航勘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921318.12元。(一)主要合同约定:《框架协议》二、服务内容和要求,(二)服务要求,(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对应价款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二)相关损失事实:测绘成果是后期设计和施工的基础和前提,设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后出具设计文件,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因此,测绘成果的偏差和错漏将直接导致设计单位反复出图、施工单位返工返测等,由此将导致设计费用和施工费用曾加,造成北京排水公司经济损失。北京排水公司诉请损失的事实情况如下:1.施工单位有关损失;施工单位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排建设)承接本案所涉2021年更新改造项目共594项,因前期施工中发现3项工程实际数据与图纸不符,为了确保物料采购精准、工艺满足实际,导致剩余572项工程测绘成果,北排建设必须全部重新现场复测,由此施工单位增加现场调查、复测复验的人力、设备等投入。因测绘成果错误,北排建设增加了现场调查成本共计1435665.21元,就此北京排水公司需根据北排建设的要求,依照合同约定额外支付以上费用,造成北京排水公司相应损失。2.设计单位有关损失北京北排水务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承接本案所涉2021年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工作,因测绘成果有误,造成24项设计文件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重新出图,由此设计单位相应增加了工作量。因测绘成果错误,造成设计研究院增加了设计费用30060元,就此北京排水公司需根据合同约定额外支付以上费用,造成北京排水公司相应损失。3.造价增加有关损失因测绘成果错误,导致设计图纸中管径、长度、检查井位置等与现场实际不符,由此导致19个项目工程造价增加,额外承担工程成本共计1455583.19元,造成北京排水公司的相应损失。(三)主要事实证据:因中航勘公司成果质量不合格给北京排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有北排建设出具的《关于2021年管网消隐项目因测绘问题导致费用增加的情况说明函》《关于 2021年管网消隐项目因测绘问题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情况说明》,以及北排设计院出具的《设计费补充协议申请》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北京排水公司因中航勘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如上损失情况,根据《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中航勘公司应向原告赔付损失合计2921318.12元。综上,中航勘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排水公司的权益,造成北京排水公司的经济损失。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中航勘公司辩称:我司认为本案之所以出现问题是由于北京排水公司与案外人在我司中标之前已经有串标的行为,我司中标行为影响到了北京排水公司某领导和第三方的权益。在此情况下,北京排水公司在我司测绘过程中百般阻挠。在我司提交了相应报告后,北京排水公司单方没有理由将我司测绘成果列为不合格的报告,并没有得到我司认可,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鉴于测绘工程有一定的特殊性,难免会出现小的差错。小的差错可以整改,并不影响成果报告是否合格。对方主张的损失和违约金问题,我司已将报告全部移交北京排水公司,我司认为是完成了合同义务。在北京排水公司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来认定涉案报告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向我司支付各项测绘费用,不存在我司支付违约金和损失的情况。北京排水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所反映的各项损失,均是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的书面情况说明,并没有实际所发生的证据材料,综上我司认为应当驳回北京排水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于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年10月26日,中航勘公司(乙方、受托人)与北京排水公司(甲方、委托人)签署《框架协议》,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主要约定如下:“一、词语词义。……5.缺陷:指乙方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交付的服务成果达不到本框架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指标,或者在本框架协议没有明文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地区标准的情况,以及框架协议项下的服务不符合本框架协议约定的情况。6.验收:指框架协议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或框架协议约定,确认框架协议项下的服务符合框架协议约定的……二、服务内容和要求。(一)服务内容1.测图测绘服务;2.管网设施补测补绘。(二)服务要求。……(6)由于乙方提供的测量等服务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乙方未能尽到合理工作义务,提供测量等服务时存在疏忽、遗漏或不准确的情形时,乙方须无偿负责在7个日历日内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导致甲方为完成本框架协议下具体项目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测量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对应价款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7)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有权依照本框架协议约定实施监督,并对服务成果予以验收……4.质保要求。(1)质保期:乙方提交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测绘技术成果后180个日历日……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工期:以本框架协议项下甲方所属实施单位与乙方签订的年度测绘服务合同中要求为准。乙方未按与甲方实施单位签订的年度测绘服务合同和甲方实施单位在年度测绘服务合同中下达给乙方的具体项目任务单要求完成测绘等服务工作,逾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15个(含)日历日的,或者虽未超过15个(含)日历日但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的,或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框架协议,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自动顺延。(二)本框架协议期限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730个日历日,地点为北京。五、验收。(一)验收程序:乙方应当于测绘服务完成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甲方具体实施单位验收,并根据年度测绘服务合同和具体项目任务单的要求,向甲方交付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的测绘成果。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依据本框架协议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项目名称)管线测绘考评表》(格式详见附件二)。(二)验收方法及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2.验收考评表。《(单项工程项目名称)管线测绘考评表》(详见附件二)。(三)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验收不合格(包括甲方根据本框架协议附件二出具给乙方的考评表结果为不合格)的,甲方给予乙方7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但甲方书面同意延长的除外);超过整改日期后每延迟1个工作日,甲方有权扣除乙方2%的履约保证金,延迟20个(含)工作日,乙方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本框架协议。乙方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并解除本框架协议。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报酬。1.本框架协议为固定单价框架协议(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5.本框架协议预估采购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2600808元。实际结算金额以甲方实际采购数量为准……(二)支付方式。1.签订本框架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履约和质量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失效日期不得早于质量保证期结束日),履约和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2.按任务单结算付款。签订本框架协议并且收到乙方按照前款约定提交的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根据甲方实际生产需要等安排,甲方实施单位与乙方签订年度测绘服务合同,本框架协议、年度测绘服务合同中下达的任务单经甲方、甲方实施单位最终验收合格,以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单个项目验收单为准核定具体项目任务单的结算金额,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任务单对应的无争议价款。3.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退还:框架协议期结束且本框架协议项下所有单个项目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框架协议期内未出现违约事件或违约事件已处理完结且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同时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违反质量保证事件,或违反质量保证事件已处理完结且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乙方提交退还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可以解除履约和质量银行保函的书面申请(附交款收据等甲方要求材料)经甲方核实无误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无争议的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可以解除履约和质量银行保函,不计利息。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一)甲方违约。1.除甲乙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延期协议及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按本框架协议约定的日期付款,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框架协议价款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框架协议预估采购含税价款的10%;……。(二)乙方违约。1.乙方不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框架协议下的年度测绘服务合同义务或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框架协议下的年度测绘服务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另行按本框架协议预估采购含税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该等违约金并不免除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责任。2.本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框架协议或其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框架协议和(或)框架协议下的年度测绘服务合同目的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本框架协议预估采购含税总金额30%的违约金。该等违约金并不免除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框架协议(包括框架协议下已签署生效的年度测绘服务合同)、扣除乙方全额履约保证金,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合同附后附件二《(项目名称)管线测绘考评表》格式中,列举了严重错漏、较严重错漏、一般错漏的相关情形,并注:1.严重错漏问题,发现一处,扣分41分;较严重错漏问题,发现一处扣分10分;一般错漏问题,发现一处扣分4分。2.100分为合格,60-99分为不合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中航勘公司提交如下证据用以证明其履行《框架协议》项下义务情况:北京排水公司各个分公司(一分公司、第二管网运营分公司、第三管网运营分公司、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中水分公司)发出的《测绘任务单》《测绘任务书》《工作量统计》《工程测绘结算单》,以及对应的中航勘公司发送的《工程报告发送单》、成果图纸。 北京排水公司对中航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认为中航勘公司统计的有关测绘项目的工程量统计与排水集团根据有关测绘报告所统计的相关工程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北京排水公司提交以下费用统计表: 公司 项目数量 费用(元) 不合格项目数量 费用(元) 不及格数量项目数量 费用(元) 其他项目 费用(元) 一分公司 235 1378123.545 10 74115.45 5 23136 220 1280872.095 二分公司 51 398335.2575 7 63155.03 2 14325 42 320855.2275 三分公司 138 1113623.625 17 177214.35 0 0 121 936409.275 四分公司 95 694547.25 17 158995.8 6 57961.50 72 477859.95 合计 519 3584629.678 51 473480.63 13 95152.50 455 3015996.548 根据北京排水公司制作的统计表,北京排水公司主张的不及格和不合格项目:1.不及格项目共计13处项目工程,主要涉及问题为:管径偏差、管材错误,主干管线漏探、漏测、管线走向严重失真,管径、管材错误,主干管线漏探、漏测;2.不合格项目51项,主要涉及问题为:管径偏差,设施侧漏,管径偏差、井位不准,管径偏差、缺页,管径偏差、测绘成果缺一,长度偏差,管径错误。 庭审中北京排水公司主张,以上统计不代表其认可须要支付上述费用,仅作为统计数据供法院参考。中航勘公司主张,虽北京排水公司的统计表中关于项目数量与费用略少于中航勘公司统计的项目数量与费用,从便于解决纠纷角度考虑,中航勘公司认可北京排水公司统计的项目数量与费用,但对于表中所列的不合格项目数量、不及格项目不认可,认为系北京排水公司单方认定,且已经根据要求进行整改。 三、2021年6月2日,北京排水公司向中航勘公司发出城排管函(2021)303号《北京排水集团关于 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载明:在2021年度消隐项目施工过程中,北京排水公司发现实际管径、管材、长度及检查井数量等项目关键数据与中航勘公司提交的测绘成果严重不符,对消隐项目设计方案、投资控制工作及后续施工进度造成严重影响。中航勘公司提交的测绘成果报告存在管线管径与实际严重不符,主干管线漏探、漏测,管线走向严重失真等重大问题,达到框架协议“附件2:管线测绘考评表”单项严重错漏认定条件,属于严重错漏问题。按照框架协议“附件2:管线测绘考评表”备注约定,单项工程发现一处严重错漏问题即扣分41分,考核评分结果为不及格。根据框架协议“五、验收(三)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条款约定,乙方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并解除本框架协议。鉴于中航勘公司出现单项严重错漏,属于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北京排水公司正式通知:根据框架协议“五、验收(三)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条款约定,扣除你公司全部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并解除框架协议。函件后附附件:2021年消隐项目测绘问题情况表(截至2021年4月30日)。 中航勘公司于2021年6月8日签收了《北京排水集团关于 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北京排水公司做出《针对“北京排水集团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的回复》,内容为:“……我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中标北京排水集团2020-2021年度管网设施测绘及补测补绘服务,2020年10月14日接收到正式中标通知书。2020年10月19日与北排分公司、北排建设和北排设计开始踏勘工作。根据踏勘进度,10月末正式开展消隐项目外业测绘工作。截止2021年2月初共完成596项(含涉奥项目65项)。收到北京排水集团关于2021年度消隐项目测绘相关问题的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对函中所提问题逐一进行了梳理核实(详见附件一),针对贵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作以下说明:一、不属于问题的项目:3个项目(问题20、23、24)经核实,我公司成果正确,不属于问题项目,详见附件一。二、排水管线管径偏差问题共涉及21个项目(问题1-19、21-22)(1)依据《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11/T316-2015)相关条款,排水管道管径调查办法一般均采用测量仪器(工具)在地表竖向量取排水管道内径,对于管道底部有淤积或管道内壁破损、腐蚀等非正常情况,以及不可避免地人为因素等,在井口采用量具量取的管径与管道内部正常管径偏差是客观存在的。(2)相关管线探测规范和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均没有排水管线管径允许偏差的规定,本项目框架协议“附件2管线测绘考评表”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管径偏差属于哪类错漏,因而我公司认为,将排水管线管径偏差问题定为“严重错漏”明显缺乏依据。三、主干管线漏测、漏探、管线走向失真问题共涉及3个项目(问题25-27)涉及的3个项目现场探测期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原因(井盖无法打开、管道淤堵等问题,详见附件一说明),导致无法查清路由和其他管线属性(埋深、管径、材质等)。这些原因(井盖无法打开、管道淤堵等问题)也是探测单位无法解决的,因此设计下达的任务要求中明确提到对现场发现的这些导致无法查明管线属性的现象(井盖无法打开、管道淤堵等问题)在成果中进行记录说明,目的就是要对这些特殊原因可能导致的遗留问题(管线属性错误或不清楚、路由不清楚等),后期由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更换井盖、疏通管道等手段)来进一步完善管线信息,才能作为最终的设计、施工依据。对于有特殊要求(调查井室尺寸)的项目,我公司均按要求采用其他手段或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以满足实际需求。在建设单位后来采取更换井盖、高压水枪疏通管道后,我公司对这3个项目的成果进行了完善,并及时提交给设计单位。贵司对这类非探测单位原因需要后期完善的成果问题直接定义为严重错漏是不准确的,仅依据我公司提供的第一版成果报告且不经验收整改程序就直接判定成果不合格,程序上既不符合本项目合同五、验收(三)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条款关于不合格报告的处理方式,也不符合《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4.6质量问题处理条款关于问题成果的处理规定。地下管线属于隐蔽工程,受到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等因素制约,管线测绘成果都会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遗留问题甚至错漏,这是业界共识,也得到绝大多数建设单位的理解。在本项目过程中,我公司也一直秉持服务顾客的理念,与建设单位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在极短的时间内按期完成了预定的测绘工作,在贵司提出的问题项目中,我公司核实后实际问题项24项,除了四分外,其他分公司的问题项很少(详见表1),测绘成果总体上满足了设计需求……经分析判定,以上问题不属于合同第五款(三)不及格项,所以不适用五、验收(三)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条款约定。针对以上分歧,我公司拟派分管本项目的主要公司领导、项目主要负责人及专家顾问团队于6月22日前往贵司共同商讨函件有关分歧,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互信的原则妥善解决有关分歧。”回函后附的附件一对北京排水公司所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北京排水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 2021年排水集团管网第四运营分公司测绘问题专题会会议纪要》,载明:与会单位有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议议题针对2021年更新改造项目发现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测绘单位提供的成果报告数据不符问题召开专题会;关于现场问题,施工单位调查70余项中,发现与测绘单位提供的成果报告数据不符的项目共计21项等;关于测绘单位:对上述问题确认是由其在测绘工作中失误造成,立即整改并安排人员复测。……。落款处监理单位签章,无其他单位签章。中航勘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系北京排水公司一方单方制作,中航勘公司并未签字确认,并未认可相关表示,且中航勘公司已经将相关整改数据提交至北京排水公司。 另,北京排水公司提交了其各个与案涉工程相关的分公司不合格成果错误版和相关洽商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中航勘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已经符合合同中约定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情形,据此北京排水公司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并有权解除框架协议。中航勘公司对北京排水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中所谓的不合格、不及格都是北京排水公司单方认定。 四、为证明中航勘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北京排水公司造成的损失,北京排水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11月出具的《设计费补充协议申请》,内容为“北京排水集团:2021年消隐项目中因中航勘察设计院提交的测绘资料有误,二次提交了测绘成果,造成了24项设计文件需要修改。修改后的工程量与设计合同中发生了变化,需要增加30069元设计费,项目明细表见附件二,设计费按照附件一中计算方式计取。26项工程中,其中8项工程测绘成果二次提交时未提交正式施工图,但已完成设计,需要修改设计内容;其余16项工程已报出的设计文件无法指导实际施工,且部分总投资低于实际费用,需要重新设计或签订工程洽商单认定实际工程量。特申请签署设计费补充协议。”后附附件一《设计费补充计算说明》。 北京北排建设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北排建设关于 2021年管网消隐项目因测绘问题导致费用增加的情况说明函》,内容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排建设在进行2021年管网消隐项目施工时,发现有部分工程的实际数据与测绘提供数据不符,其后为了避免测绘数据不准确对施工造成的影响,我单位对全年承接的594项中的572项管网消隐项目(剩余19项为非管线项目)进行了施工前的现场调查,调查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1435665.21元,详见附件。此问题使我单位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并增加现场调查的相关费用。特此说明。附件:1.现场调查费用明细;2.2021消隐项目现场调查费用报价表”。后附相应附件。 北京北排建设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 2021年管网消隐项目因测绘问题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21年管网消隐项目由于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数据不准确,导致设计图纸中管径、长度、检查井位置等与现场实际不符,涉及19个项目。因此造成了工程造价增加,共计人民币1455583.91元,详见附件。特此说明。附件:测绘问题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明细表”,后附附件《测绘问题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明细表》。 中航勘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五、庭审中经询,中航勘公司与北京排水公司就本案所涉中航勘公司履行测绘成果的质量各执一词。就本案所涉测绘成果质量问题,本院询问了若干相关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受理鉴定。本院询问中航勘公司、北京排水公司能否提供能就本案所涉争议进行鉴定或认证的机构,双方均表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具体机构。 就本院庭审中向北京排水公司询问的发现不合格、不及格项目后有无通知中航勘公司、中航勘公司为何部分整改、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流程、中航勘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对应的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完工及相关时间节点等问题,北京排水公司在庭后经核实后做如下回复:其收到反馈2021年消隐项目测绘存在较多问题后,初步汇总相关测绘问题后于2021年4月30日约谈中航勘公司,告知消隐项目测绘存在诸多问题并要求其核查剩余所有消隐项目的测绘成果,后续中航勘公司无反馈意见;至于为何有一部分成果没有修改,系中航勘公司本身原因,北京排水公司已履行了成果质量瑕疵的告知义务;北京排水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就部分消隐项目测绘不及格问题正式发函通知中航公司解除框架协议;北京排水公司消隐项目主要在原有管线内采用紫外、翻转、螺旋缠绕、插管等非开挖修复技术,故原有管线测绘数据必须精确;北京排水公司委托2021年更新改造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即北京北排建设,增加现场调查人力、设备等投入针对剩余所有项目进行核查;北京北排水务设计研究院根据我集团现有管线数据及北排建设公司现场调查管线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工程设计并出图;案涉项目自2021年3月进场施工,于2021年12月全部完工。 另,中航勘公司主张,其系通过招投标中标的方式承接了案涉工程,且北京排水公司系国有企业,故本案所涉项目须经过招投标方能重新确定测绘公司,且在本案合同解除前,亦不可能再行委托其他测绘公司。 六、另查,2020年10月21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支行出具编号为35190026-5-009的《履约保函》,载明:“致: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方于2020年10月13日出具的接受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关于北京排水集团2020-2021年度管网设施测绘及补测补绘服务的中标文件,我行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本保函项下最大担保金额不超过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伍拾万元整(小写金额:¥500,000.00),担保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若贵方书面确认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我行将在收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之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贵方支付索赔通知书记载的金额,但索赔通知书中单次索赔的金额或各次索赔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本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以最大担保金额为限。索赔文件:(1)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贵方公章的索赔通知书;(2)索赔通知书中应声明申请人违约。本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失效日为2022年11月30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担保责任解除。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贵方与申请人修改合同或其项下附件时,我行仍承担担保义务,但担保责任以本保函约定最大担保金额和期限为限。本保函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保函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独立保函,保函项下的任何争议由我行所在地法院管辖”。 庭审中经询,北京排水公司称尚未依据该保函进行索赔。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中航勘公司与北京排水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排水公司所持无须向中航勘公司支付勘察服务费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抗辩事由能否成立。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围绕该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合同解除一节。北京排水公司、中航勘公司均主张解除合同,中航勘公司认可收到解除通知的时间为2021年6月8日。故本院认定案涉《框架协议》于2021年6月8日解除。 关于北京排水公司所持中航勘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单项工程严重错漏、测绘考评评分结果不及格等严重违约行为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为:第一,《框架协议》“五、验收约定:……验收不合格(包括甲方根据本框架协议附件二出具给乙方的考评表结果为不合格)的,甲方给予乙方7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但甲方书面同意延长的除外);超过整改日期后每延迟1个工作日,甲方有权扣除乙方2%的履约保证金,延迟20个(含)工作日,乙方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本框架协议。乙方单项工程测绘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未付框架协议价款,并解除本框架协议”,北京排水公司主张中航堪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已经符合上述验收不合格的约定。经查,北京排水公司主张考核评分结果不及格的项目工程主要涉及问题为管径偏差、管材错误,主干管线漏探、漏测、管线走向严重失真,管径、管材错误,主干管线漏探、漏测等。但关于上述问题,《框架协议》所附附件二《(项目名称)管线测绘考评表》中的“严重错漏”虽列举了相关事项,但对于譬如管径偏差达至何种程度等并未有详细说明。第二,就相关问题是否已经达至严重错漏一节,北京排水公司、中航勘公司均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在案证据,可以反映出中航堪公司在收到相关反馈后亦已经积极与北京排水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联系,愿意进行整改并就部分问题已完成整改。第三,北京排水公司主张中航勘公司的测绘成果存在上述问题无法使用,但经核实,案涉工程系招投标工程,北京排水公司并未就案涉工程另行进行招投标确定新的中标人进行相关测绘工作,且案涉合同所涉项目于2021年12月已全部完工。第四,经本院咨询相关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均不能确定能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鉴定或认定的专业机构。最后,在案涉合同项下,中航勘公司完成的测绘项目近600余项,北京排水公司以其中数十项不合格或不及格为依据拒付支付任何款项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亦不符常理,有失公平。综上,本院认为北京排水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北京排水公司要求中航勘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根据以上论述,本院对北京排水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一节,根据双方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就本案所涉的测绘项目及双方争议项目,中航勘公司确有部分未完成整改。在此情形下,北京排水公司主张会造成相关损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提交的证明其相关损失的证据,均系其关联公司出具且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其损失具体情况。就北京排水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一节,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统计的案涉合同项下完成的项目数量、费用、争议项目数量及费用等,以及在案证据予以酌定后,一并确定北京排水公司应当支付的勘察服务费数额。 关于《履约保函》。根据《框架协议》约定,“……3.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退还:框架协议期结束且本框架协议项下所有单个项目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框架协议期内未出现违约事件或违约事件已处理完结且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同时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违反质量保证事件,或违反质量保证事件已处理完结且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乙方提交退还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可以解除履约和质量银行保函的书面申请(附交款收据等甲方要求材料)经甲方核实无误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无争议的履约和质量保证金或可以解除履约和质量银行保函,不计利息……”。根据以上约定,中航勘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尚不充足。另外,根据《履约保函》记载:“……本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失效日为2022年11月30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担保责任解除……”。综上,本院对中航勘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可就此问题协商解决或待相关纠纷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现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中航勘公司有权要求北京排水公司支付相关测绘费。但基于双方对测绘成果存在争议且确有部分项目未完成整改,北京排水公司亦将因此而产生部分损失。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意见,考虑公平原则,本院确定北京排水公司应向中航勘公司支付勘察服务费31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测服务费3100000元; 二、驳回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5元,由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918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18026元,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