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岱,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淼,男,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勘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8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勘察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四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中航勘察公司无需支付**:1.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基础工资差额29885.06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240.52元。事实和理由:基础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航勘察公司对**按照项目绩效薪酬制计薪,其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合计可发放8000元左右。而中航勘察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的基础工资8000元实际上是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之和,8000元并非全是基本薪酬。一审对这一事实认定错误,中航勘察公司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解除补偿金问题,因中航勘察公司未拖欠**工资,故不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航勘察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中航勘察公司在2020年进行了责任制的改革,改革后小组所有的项目提成都放在资金池里面,根据人员担任岗位不同,计算相应的提成数额。根据勘察项目二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工资最低标准是8000元。实际上,**在2020年4月到2020年7月都是按照9000元领取的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在工资条中体现为效益预提,责任制改革后叫基础工资,不包括岗位工资和补贴,只有提成部分是基础工资。中航勘察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这一事实,且一审中中航勘察公司代理人自己陈述**最低拿到基础工资是8000元。**认可一审认定基础工资为8000元。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中航勘察公司支付**: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项目提成款319346.9元;2.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的基础工资37000元(其中2020年7月4000元、2020年8月6000元,2020年9月、10月、11月各9000元);3.证书奖金50000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412.5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0年7月1日入职中航勘察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正常出勤至2020年11月23日。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电子工资单载明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每月均有津贴20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2165元、14065元、24081元、11081元、12201元、13201元、13201元、15001元、9901元、7901元、6401元、5075.88元、5075.88元,其中2020年7月效益预提5000元、8月效益预提3000元,9月至11月效益预提0元。双方均认可**适用《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航勘规(2013)10号)规定的项目绩效薪酬制,该办法规定项目绩效薪酬制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薪酬(属于奖金性质,月度项目绩效薪酬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参与项目的情况及个人在项目中的工作贡献等因素综合考核计发)。
**主张其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工资加效益预提。2016年至2019年公司工资发放是提成制,效益预提就是其完成项目应得的提成款,与项目是否盈利无关,每月的效益预提由其按照公司发放的制式表格填报数额并上报组长进行提取,数额不固定,少发的后续会补,不存在超发的情况,每一年都有项目责任制和相应的计算表,2019年其组长让其把之前未提取完的项目套在2019年的计算表上,总原则是提成总数额保持不变,对具体比例进行调整。根据其工作量,**主张中航勘察公司欠发其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项目提成款319346.9元。**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是其组长,“业繁小组群”显示2018年4月16日**发送“得报工资了,能填的,告我下,我把表发给你们”,2018年7月24日**发送“每个月报工资的表,里面加上外业人员的比例……”,2018年11月14日**发送“大家一会把这个月的工资填下……”,2019年1月17日**发送“姓名-xx年xx月工资工作量统计。xlsx”及“大家根据这个模板填写,都按最新的经济责任制填写……”,2019年5月15日、6月17日、7月15日、8月15日、10月15日、11月14日、12月16日**发送消息提醒大家报当月的工资;**与**之间的微信聊天显示2018年9月14日**发送“周工作量发给你了……”,2018年11月11日**发送“报表和工资单都发给致信了……”,2019年2月18日**发送“回来后,报这个月的工资”,2019年4月15日**发送“**-2019年4月工资工作量统计.xlsx”,2019年9月16日**发送“**-2019年9月工资工作量统计.xlsx”,2019年11月14日**发送“**-2019年11月工资工作量统计.xlsx”,2019年12月16日**发送“**-2019年12月工资工作量统计.xlsx”)、工资工作量统计表(表格显示组员**、工程名称、项目单价、公司管理费、部门固定成本、钻探成本等成本及提取比例、核算单价、初定可分配金额、收款情况、已结算比例、本次结算比例、项目工程师比例、工程师金额等项)予以证明。
中航勘察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工资工作量统计表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填表上报仅是作为工作量参考给其定项目绩效,但是**预提报的数是根据预估成本而非实际成本计算,其报数时公司并没有核算,且此时项目合同额、成本是不确定的,核算也没有意义,所以给**实际发放工资不是按照其上报的数据发放,实际数额、比例都有出入。中航勘察公司认可**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工资加效益预提,并认为**主张的提成款属于绩效薪酬工资,在工资单中体现为效益预提,主张2016年至2019年**每月预提的工资大概8000元,根据其在组里的工作量、部门考核、工资总额情况,由部门核定具体发放工资数额。即使对**2016年至2019年所参与项目假定按照全部回款计算,其公司也实际超发了效益提成,不存在**主张的欠发提成款。中航勘察公司就此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勘察一部2016年至2019年经济责任制办法,**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主张根据该办法,中航勘察公司每年均对项目进行结算,且办法中规定的对项目工程师的提成比例与其提交表格中数额一致。
2、2016年至2019年项目根据当年责任制计算明细表,**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主张系中航勘察公司单方制作,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哈尔滨地铁项目按照400万元计算没有依据、古城南街项目实际工作量比预算工作量增加,相应合同额却减少。另外,该明细表与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不相符,存在虚增成本及将其他项目成本分配到案涉项目中的情形。
3、关于成本、费用的合同、票据、OA系统截图、结算单、内部转账单、勘察报告,**质证称合同不完整,仅有首页和款项页,存在利用关联公司走账刻意做高成本的情形,且合同存在日期与实际不符等虚假内容,并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中航勘察公司认可微信记录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可票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发票无法显示是否属于涉案工程所产生的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亦无法匹配;认可其他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存在项目已经完工后又增加成本的情形,如古城南街项目。
4、**2016年至2019年实施项目效益分配统计表、**2016年至2019年工资明细表,统计表显示2016年-2019年**按照责任制可支付效益提成246951.5元,部门实际发放效益及结算为415200元,工资明细表显示**岗位为专业技术助理、岗位层级为E7-4及各月工资构成、应发和实发数额。**不认可统计表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主张公司在每年结算后发放提成,如果结算发超则应不发或通知其退回款项,而不是在结算后还能给其发放提成款项;认可工资明细表的形式真实性,对工资发放项目和数额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岗位和级别及证明目的。
双方对**负责项目的成本各执一词。中航勘察公司主张每个项目的成本是整体计算的,每个项目会分为几个子项目,**负责的子项目结束后,其他人负责的子项目还产生成本,整体项目就会再产生成本,如果当年成本在次年报,成本算在次年。**主张各项预估成本是公司提供的,其根据公司给的成本进行预提申请,完成一个项目结算一个项目的提成,而不是整体结算再发放提成,而且如果项目增加工作量和成本,会相应多支付费用,其负责的项目2019年没有产生成本。**提交古城南街道路工程(A匝道桥及F匝道桥)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邮件记录、其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其负责的古城南街桥梁工程在2018年4月施工完毕并出具报告,不可能在2019年新增工作量,中航勘察公司提供结算材料中2019年新增的结算工作量非本项目。中航勘察公司认可勘察报告的真实性及邮件记录的形式真实性,不认可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并提交古城南街道路工程(A匝道桥及F匝道桥)补充资料(显示2018年8月28日进场对两个钻孔补充钻探,落款处有项目工程师**的手写签名)及该项目对应的OA系统截图予以证明项目结算后又产生成本。**认可补充资料及OA系统截图的真实性,但主张整个项目分几部分内容,有其他员工负责的部分,其负责的部分在2018年4月出具了报告,已经完毕,认可在其出具报告之后,其他员工负责的部分可能产生成本费用,其2018年9月签字的补充资料实际不是其负责的部分,是领导安排让其代签,也是领导让其点的OA付款流程,其不清楚是否实际发生付款,其也没有主张相应的提成。
**主张2020年公司改革为责任制,效益预提固定发放,按照组里的项目为计算标准预提绩效,其担任勘察一部项目二组项目负责人参与了组里的项目,工作内容及负责的项目没有任何变化,应适用高级技术人员标准9000元发放基础工资,其组长亦决定其每月效益预提为9000元,其主张的基础工资就是效益预提。2020年5月以后其正常工作,在2020年6月公司统计的全员技术人员工作量中,其在公司名列前茅,2020年6月其把证书注册到单位,向公司要50000元证书奖金,公司不高兴就开始少发工资,故要求中航勘察公司支付欠发基础工资37000元。**就此提交了《勘察一部项目二组管理实施细则》(**等人在该细则下方签字确认,其中一人签字确认后填写的落款时间为2020.7.28)[显示该细则结合部门2020年经济责任制办法制定,项目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未取得任职资格前,由项目四组项目负责人**兼任);人员成本费用=合同额(不含税)-公司管理费-部门管理费-项目直接成本-项目直接费用,人员成本费用用于项目组人员成本费用(固定部分和效益工资),或调入其他项目组人员成本费用;人员成本费用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突出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所有人员按项目利润考核,项目利润的分配原则如下:1.基础工资:项目技术人员一档(高级)8000元、二档(中级)6000元、三档(初级)4000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技术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基础工资提取的人员成本费用资金池为组内所有项目毛利的15%]、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2日**向**发送“还是组长您给我一个数……啥时候按责任制算也商量商量?……”,**回复“上个月的工资,加了1100,10100”,**回复“组长下个月可否把工资按照责任制算清楚?要是可以的话,我同意这个月按照这个金额发放,没有意见”;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部分日期**通过微信向**汇报工作,与同事及项目甲方人员进行工作沟通)予以证明。
中航勘察公司认可《勘察一部项目二组管理实施细则》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表示无法确认微信聊天甲方人员身份;**未取得任职资格,尚不是项目负责人,2020年7月时**有任职资格,但是公司没有批准其为项目负责人。中航勘察公司主张2020年实行责任制,权力下放由组长定效益预提,也是不固定的,需要看组里的资金池情况,2020年5月**与组长有矛盾,当时沟通换组或者部门,组长安排**工作其不做,从这时起**基本就没有工作做了,5月、6月时考虑给**调组就按照原来效益预提发放,后来基于**不再正常工作、工作态度差,对资金池没有贡献,公司就少发效益预提了,如果**像之前一样正常工作,公司会保证效益预提8000元左右,但表示没有**不工作的相关证据,认可6月统计工作量时**排名靠前,但背景是因为疫情大部分人没有项目可以做,**当时做了一个大的项目,且是一个总体工作量考虑,不代表**6月、7月正常工作水平。其公司同时主张,根据经济责任制办法和项目二组管理实施细则,即使2020年**实际参与的3个项目全部回款,也已经实际超发**工资。中航勘察公司就此提交了勘察一部2020年经济责任制办法、2020年**人工成本核算、分配明细表、**2020年实施项目薪酬分配、发放统计表、**2020年工资明细表予以证明。**认可勘察一部2020年经济责任制办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主张其参与了4个工程项目,应以组为单位对所有项目的利润进行分配。
**主张其于2020年7月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证书,中航勘察公司应根据勘察一部2020年经济责任制办法发放证书奖金50000元。中航勘察公司同意支付**证书奖金50000元。
**主张其于2020年11月23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中航勘察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航勘察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航勘察公司主张其公司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以要求中航勘察公司支付绩效工资、执业津贴、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的项目提成15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证书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中航勘察公司以要求**返还多支付的绩效工资、工资、证书奖金、经济损失及办理工作交接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中航勘察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证书奖金500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中航勘察公司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结果,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故中航勘察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证书奖金50000元。
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项目提成一节,首先,**依据工资工作量统计表来主张其上述期间的项目提成,而中航勘察公司仅认可工资工作量统计表的形式真实性,但对其中内容不认可,主张**填表上报仅是作为工作量参考给其定项目绩效,但是**预提报的数是根据预估成本而非实际成本计算,其报数时公司并没有核算,且此时项目合同额、成本是不确定的,核算也没有意义,表中实际数额、比例都有出入。实际上,**也认可2019年的表格实际比例有出入,其主张其制作的表格保持提成总数不变,但对具体比例进行调整。**提交的工作量统计表均是单方填报,并未得到公司的确认。再结合**提交的工资工作量统计表中的提成数额是固定的,仲裁阶段**主张上述期间的提成150000元,在该次庭审中又主张了319346.9元,显然不合常理。由此法院对中航勘察公司所持**填表上报仅是作为工作量参考给其定项目绩效的主张予以采信。其次,**虽然主张中航勘察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项目提成,但**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对于**要求中航勘察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项目提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基础工资一节,《勘察一部项目二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项目组人员基础工资的情况,**主张其应该按照项目负责人标准发放基础工资,即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技术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即9000元为标准,但是该细则中也注明在**未取得任职资格前,由项目四组项目负责人**兼任,**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2020年7月开始**不再兼任负责人、其本人实际履行负责人职责。另外,**提交的2020年6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显示公司已经确认其基础工资为9000元。综上,法院对**所持2020年7月开始其基础工资应为9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在2020年6月12日的微信中要求“组长下个月可否把工资按照责任制算清楚?”中航勘察公司在2020年7月按照责任制去核算**的工资并无不妥。庭审中,中航勘察公司主张如果**正常工作的话,公司会保证其基础工资在8000元左右,但中航勘察公司表示其公司并没有**不正常提供劳动的证据,中航勘察公司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项目技术人员一档(高级)的标准为8000元,故法院确认**的基础工资应为8000元。经核算,中航勘察公司应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基础工资差额29885.06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鉴于上述已经认定中航勘察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基础工资的情况,在**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中航勘察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240.5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证书奖金50000元;二、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基础工资差额29885.06元;三、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240.52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2020年7月之后的基础工资数额。
根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勘察一部项目二组管理实施细则》,在2020年责任制改革后,项目技术人员一档(高级)的基础工资标准为8000元。**曾在2020年6月12日通过微信与其项目组长沟通按照责任制计算工资,中航勘察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如果**正常工作的话,公司会保证其基础工资在8000元左右。故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7月之后的基础工资数额为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现中航勘察公司上诉称8000元工资包含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中航勘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没有正常提供劳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中航勘察公司应当向**支付上述期间基础工资差额29885.06元。因中航勘察公司存在拖欠**基础工资的情况,**向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此项数额适当,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中航勘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