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12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原辉县市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新密市超化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字第06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兴龙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寺的银行账户。2019年3月2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3月28日,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第一笔工程款7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和解需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字第0688号裁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
审判员马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辛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