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02执276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海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鑫星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任纪昌,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090915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51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