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3939号
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联系方式155××××6611。
法定代表人:董跃勇。
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联系。
法定代表人:刘振朝。
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一案,本院(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冀0104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缴纳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xx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xxxx年x月x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或查控到银行存款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xxxx年x月x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查封、冻结)。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xxxx年x月x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xxxx年x月x日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写明证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款元(或者经拍卖变卖后以元流拍,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抵顶欠款元;或者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六、本案中查封的xx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并已经与首封法院沟通(或者其他权利主体在被查封的xx财产上存在优先权,申请执行人要求不进行处置);
七、xxxx年x月x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者查到银行存款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八、xxxx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xx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5968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