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753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8819801Y。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55号副一号星际中心A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跃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973339611。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张兆明。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梅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