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753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8819801Y。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55号副一号星际中心A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跃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973339611。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张兆明。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梅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