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5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624320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长江大道155号副一号星际中心A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881980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973339611。 负责人:***。 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701号民事裁定书,并立案执行。依法对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