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878号 原告: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西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长江大道155号副一号星际中心A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唐坊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05元,由原告淄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