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包新华、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6民初18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包新华,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东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包新华、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