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万石镇航锦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256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航锦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XXDRT3L。
经营者:徐海峰,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75869315。
法定代表人:张宏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万石镇航锦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航锦经营部)与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航锦经营部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藤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2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锦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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