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256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航锦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XXDRT3L。
经营者:徐海峰,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君(受该经营部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凤姣(受该经营部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75869315。
法定代表人:张宏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航锦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航锦经营部)与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航锦经营部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航锦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航锦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6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保全费2120元),由航锦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