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56宜兴市万石镇航锦石材经营部与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256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航锦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XXDRT3L。
经营者:徐海峰,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君(受该经营部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凤姣(受该经营部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75869315。
法定代表人:张宏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航锦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航锦经营部)与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航锦经营部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航锦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航锦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6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保全费2120元),由航锦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