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0434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宏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萍,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刘前进。
原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