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935号
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马庄村与后土郭村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谷花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玉,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宏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计4505元,由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