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包新华、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6民初3896号
原告:***,男,汉族,住周口市商水县。
被告:包新华,男,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75869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包新华、河南省藤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申建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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