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嘉辖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上诉人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雇佣关系,并非侵权关系行为当事人。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之债,而是雇佣合同之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侵权之诉。因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平湖,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傅祥
代理审判员黄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