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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炯棋、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8169092XN),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橫联村义亩潭(十九峰景区游客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362B),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回山镇新市场下街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885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县栖光生态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