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抚宁顺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6财保16号
申请人: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9611120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抚宁顺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坟坨村村委会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320177411W。
法定代表人:于辉,经理。
被申请人: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船重工渤船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318818240H。
法定代表人:强渤海,总经理。
申请人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0,167,84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抚宁顺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处账号为13×××74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支行处账号为21×××11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支行处账号为02×××53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上述银行账户冻结资金总额合计10,167,84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