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302民初7780号

原告***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东环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96111206D。

法定代表人韩晶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秦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从2018年6月27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现借款到期,被告未能清偿原告欠款。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12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被告**作为乙方(借款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借款协议:一、乙方因经营需要,从甲方处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二、应乙方要求,甲方将伍拾万元借款全部汇入以下指定账户:账户名:陈建美(系乙方女儿)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账号:62×××18三、乙方应按时还款,借期内不计利息。……”

同日,华秦公司向陈建美名下62×××18账号转入50万元。

原告称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为2018年6月27日,并且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故逾期利息应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

原告主张被告***共同偿还以上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魏俊平

人民陪审员  王敏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