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2385号
原告: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秦皇岛华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