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1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雍继,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钰婷,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雍继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雍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雍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雍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亦君
审判员 赵羽嘉
审判员 林 瀚
二0二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赛
20200111302198008132610111198008130016916100007486474612020011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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