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恢2052号
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
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662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首次执行到位金额104705.06元外,本次
执行被执行人**剩余106003.94元,缴纳执行费3160.09元(含首次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
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恢20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