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钰婷,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锐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20年9月7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9元,减半收取2484.5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运 军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审 判 员  张 海 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