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王某与张某、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03民初468号
原告:王某,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水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1952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凌云集团金玉华苑。
法定代表人:陆志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张某、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00元,减半收取1,595.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