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民初1011号
原告: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少***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