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55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前所镇大架子村海域B块。
被执行人: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白马石乡白马石村。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辽1421民初25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解除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限额为204341.93元。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以(2022)辽1421执保363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一、已解除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限额为204341.9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