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2583号
原告:辽宁龙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前所镇大架子村海域B块。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0UX8Y29Y。
被告: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白马石乡白马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龙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锦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龙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龙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