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920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三楼359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 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