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920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三楼359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 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