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7202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鹫湖社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全部合同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