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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7202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鹫湖社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5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全部合同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