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5民初1306号
原告:云阳县安高建材门市,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888号(亿联C6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L25D11。
经营者:温雪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乔,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5936169J。
法定代表人:朱文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均,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云阳县安高建材门市(以下简称安高建材)与被告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高建材的经营者温雪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乔,被告亚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高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94296.83元,支付至2022年2月11日前损失约50000元,从2022年2月12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2.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92766.83元,支付至2022年4月12日前违约金约180523元,从2022年4月13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云阳城投紫金御园项目防水工程需要防水材料,原、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单价、规格、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金等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逾期没有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亚格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的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属实,合同中约定由解维国负责收货,且明确要求原告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至今没有与被告进行结算,支付金额不明确,而且原告也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故不能计算违约金,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2022年4月7日,被告还通过微信通知原告进行结算,原告主张利息和违约金,这属于重复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请未达到支付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建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云阳城投紫金御园项目防水工程。2019年8月21日,原告云阳县安高建材门市(甲方,供方)与被告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需方)签订《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产品明细: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价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I型
4*10
27元/㎡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II型
4*10
29元/㎡
耐根穿刺防水卷材(阻根型)
4*10
39.5元/㎡
JS聚合物防水涂料(901B)单组分
25kg
11.2元/kg
JS聚合物防水涂料(988A)双组分
50kg
6.8元/kg
发票类型(含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三、质量异议的期限:乙方须在承运人运抵交货地点7日内(自提的为货交承运人起7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五、交货方式:甲方负责送货,乙方负责卸货;运费由甲方承担,卸货费由乙方承担。七、乙方指定收货人及联系电话:收货人:解维国。八、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二批货下单时支付第一批货的货款,以此类推(进货量以十万元/批起)。九、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七的违约金,结算方式为本合同第八项所约定,乙方在第二批货下单时未先行支付第一批货款视为逾期支付。十、本合同货物仅用于云阳城投紫金御园项目,乙方不得转销外地或用于其他工地,否则乙方根据合同数量按卷材6元/㎡、涂料3元/kg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材料,供货日期及货物金额详见以下表格:
货物批次
序号
供货日期
供货金额
收货人
1
2019.8.25
14676元
解维国
2
2019.9.5
140元
解维国
3
2020.3.12
6010元
解维国
4
2020.3.21
20750元
解维国
5
2020.5.14
580元
解维国
6
2020.5.30
15080元
解维国
7
2020.7.15
9650元
解维国
8
2020.7.30
4200元
解维国
9
2020.8.5
45832元
与李绪波电话确认
第一批货
总额116918元
10
2020.8.16
7740元
解维国
11
2020.8.18
7540元
解维国
12
2020.8.26
15380元
解维国
13
2020.8.30
7540元
解维国
14
2020.9.26
9875元
解维国
15
2020.10.9
10125元
解维国
16
2020.10.10
10270元
解维国
17
2020.10.10
10520元
解维国
18
2020.10.10
10520元
解维国
19
2020.10.10
10520元
解维国
第二批货
总额100030元
20
2020.10.10
10125元
解维国
21
2020.10.11
79500元
解维国
22
2020.11.23
133460元
解维国
第三批货
总额223085元
23
2020.12.2
45020元
解维国
24
2020.12.4
3200元
解维国
25
2020.12.13
1200元
解维国
26
2020.12.14
7540元
解维国
27
2020.12.15
42700元
解维国
28
2020.12.31
1250元
解维国
第四批货
总额100910元
29
2021.1.25
29000元
解维国
30
2021.2.21
5050元
解维国
31
2021.2.22
7240元
解维国
32
2021.2.24
30300元
解维国
33
2021.2.24
8100元
解维国
34
2021.3.17
11600元
解维国
35
2021.3.20
71400元
解维国
第五批货
总额162690元
36
2021.3.28
1500元
解维国
37
2021.3.30
40630元
解维国
38
2021.4.4
1000元
解维国
39
2021.4.5
9280元
解维国
40
2021.4.7
8700元
解维国
41
2021.4.9
43200元
解维国
第六批货
总额104310元
42
2021.4.16
39528元
解维国
43
2021.4.18
5400元
解维国
44
2021.4.22
11165元
解维国
45
2021.4.23
6060元
解维国
46
2021.4.24
14600元
解维国
47
2021.4.26
125728元
解维国
第七批货
总额202481元
48
2021.5.1
11850元
解维国
49
2021.5.8
6700元
解维国
50
2021.5.9
12350元
解维国
51
2021.6.10
6055元
解维国
52
2021.5.13
107160元
解维国
第八批货
总额144115元
53
2021.5.22
1240元
解维国
54
2021.5.24
87350元
解维国
55
2021.6.5
800元
解维国
56
2021.6.23
1020元
解维国
57
2021.6.25
3740元
解维国
58
2021.6.26
80元
解维国
59
2021.6.26
5928元
解维国
第九批货
总额100158元
60
2021.7.4
5984元
解维国
61
2021.7.14
27230元
解维国
62
2021.7.16
500元
解维国
63
2021.7.17
68180元
解维国
第十批货
总额101894元
64
2021.7.27
17855元
解维国
65
2021.7.27
750元
解维国
66
2021.8.8
27200元
解维国
67
2021.8.17
320元
解维国
68
2021.8.19
400元
解维国
69
2021.8.25
22440元
解维国
70
2021.9.9
1750元
解维国
71
2021.9.13
9860元
解维国
72
2020.9.13
47600元
解维国
第十一批货
总额128175元
73
2021.9.25
630元
解维国
74
2021.10.5
23800元
解维国
75
2021.10.30
2850元
解维国
76
2021.11.8
80元
解维国
77
2021.11.10
750元
解维国
78
2021.11.10
1500元
解维国
79
2021.11.11
2070元
解维国
80
2021.11.15
1700元
解维国
81
2021.11.16
2720元
解维国
82
2021.11.17
2040元
解维国
83
2021.11.20
3400元
解维国
84
2022.1.18
7000元
解维国
85
2022.1.19
400元
解维国
86
2022.1.22
5950元
解维国
第十二批货
总额54890元
合计金额:1539656元
收到货物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情况如下:解维国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的经营者温雪蓉于2020年10月12日转账25000元、12月8日转账130000元、2021年1月26日转账90000元、2月21日转账30000元。解维国通过微信于2020年10月12日向温雪蓉转账25000元。被告亚格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原告安高建材转账330000元,于2022年1月26日转账46889.17元。以上金额共计676889.17元。
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如下:2020年10月12日开具99710元,2020年11月19日开具100370元,2020年12月30日开具307975元。原告的经营者温雪蓉注册成立的重庆安升建材有限公司给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如下:2021年6月1日开具330060元,2021年9月18日开具98600元,2021年10月20日开具523928元。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460643元。
庭审中,被告自认李绪波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渝0235执保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被告在重庆江来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50000元。原告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公司登记信息、《防水材料买卖合同》、防水销货清单、录音光盘、被告付款清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022)渝0235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2022)渝0235执保89号执行裁定书,被告提交的解维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承建重庆江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云阳城投紫金御园项目防水工程,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原、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了《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防水材料,被告的指定收货人解维国也在销货清单上进行签字且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防水材料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894296.83元,被告辩称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且原告没有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未达到支付条件。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批货下单时支付第一批货的货款,以此类推(进货量以十万元/批起),原告向被告最后的供货时间为2022年1月22日,根据销货清单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物价款是可以计算的,且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后才支付货款。同时,合同中虽然写明原告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没有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支付货款的先履行义务,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1460643元的发票,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部分销货清单货物只有名称和数量没有列明单价,而计算的单价及总额是在解维国签字之后原告再进行计算的,故不认可原告单方计算的价款。本院认为,虽然部分销货清单中没有列明单价,但解维国签字认可的销货清单上是列明单价的,相同货物的单价是一致的,且双方在合同中是明确约定了材料的单价,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对于没有解维国签字的2020年8月5日的45832元销货清单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张销货清单上虽没有解维国的签字,但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李绪波与原告的经营者温雪蓉在电话中对该批货物进行确认,故本院认定该批货物是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物。针对2021年5月10日的销货清单,被告认为该销货清单上有涂改部分,故不认可该份销货清单。从该份销货清单可以看出,原告涂改后的金额是小于涂改前的金额,且解维国签字确认的货物数量及单价计算的金额也是符合原告最终计算的金额,故本院认定该份销货清单是真实的,且对该份销货清单上的金额予以确认。通过对原告销货清单进行计算,原告共向被告提供1539656元的货物,被告共向原告支付676889.17元,尚欠862766.83元货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862766.83元。
针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批货下单时支付第一批货的货款,以此类推,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每日向原告支付万分之七的违约金。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七即年利率25.55%,已经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明显过高,且经庭审查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其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即年利率7.4%计算违约金。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原告提交的货物批次表格,本院计算本案的违约金如下:
货物批次
供货时间
金额
应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及金额
第一批
2019.8.25-2020.8.5
116918元
2020.10.10
2020.10.12付50000元2020.12.8付66918元
第二批
2020.8.16-2020.10.10
100030元
2020.11.23
2020.12.8付63082元2021.1.26付36948元
第三批
2020.10.10-2020.11.23
223085元
2020.12.31
2021.1.26付53052元
2021.2.21付30000元
2021.6.21付140033元
第四批
2020.12.2-2020.12.31
100910元
2021.3.20
2021.6.21付100910元
第五批
2021.1.25-2021.3.20
162690元
2021.4.9
2021.6.21付89057元
2022.1.26付46889.17元,剩余26743.83元未付
第六批
2021.3.28-2021.4.9
104310元
2021.4.26
未支付
第七批
2021.4.16-2021.4.26
202481元
2021.5.13
未支付
第八批
2021.5.1-2021.5.13
144115元
2021.6.26
未支付
第九批
2021.5.22-2021.6.26
100158元
2021.7.17
未支付
第十批
2021.7.4-2021.7.17
101894元
2021.9.13
未支付
第十一批
2021.7.27-2021.9.13
128175元
2022.1.22
未支付
第十二批
2021.9.25-2022.1.22
54890元
2022.1.22(最后一批供货)
未支付
未支付货款金额共计862766.83元
违约金分段计算表格如下:
货物批次
金额
违约时间
违约天数
违约金
第一批
50000元
2020.10.10-2020.10.11
1天
10.28元
66918元
2020.10.10-2020.12.7
58天
797.81元
第二批
63082元
2020.11.23-2020.12.7
14天
181.54元
36948元
2020.11.23-2021.1.25
63天
478.48元
第三批
53052元
2020.12.31-2021.1.25
25天
272.63元
30000元
2020.12.31-2021.2.20
51天
314.5元
140033元
2020.12.31-2021.6.20
171天
4922.16元
第四批
100910元
2021.3.20-2021.6.20
92天
1908.32元
第五批
89057元
2021.4.9-2021.6.20
72天
1318.04元
46889.17元
2021.4.9-2022.1.25
291天
2804.75元
26743.83元
2021.4.9-2022.4.12
368天
2023.02元
第六批
104310元
2021.4.26-2022.4.12
351天
7525.97元
第七批
202481元
2021.5.13-2022.4.12
334天
13901.45元
第八批
144115元
2021.6.26-2022.4.12
290天
8590.86元
第九批
100158元
2021.7.17-2022.4.12
269天
5538.18元
第十批
101894元
2021.9.13-2022.4.12
211天
4419.37元
第十一批
128175元
2022.1.22-2022.4.12
80天
2107.77元
第十二批
54890元
2022.1.22-2022.4.12
80天
902.64元
总计
2821天
58017.77元
备注:2022.4.12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86276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计算。
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截止2022年4月12日的违约金共计58017.77元,并从2022年4月13日起以未支付货款86276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阳县安高建材门市货款862766.83元及截止2022年4月12日的违约金58017.77元,并以862766.83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7.4%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阳县安高建材门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2元,减半收取计662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牟春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宏窑
书 记 员 叶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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