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梁彬与贵州云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03民初4746号
原告梁彬,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市人。委托代理人XXX,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云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5787676N。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华南大厦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8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彬诉被告贵州云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彬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彬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