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03民初4746号
原告梁彬,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市人。委托代理人XXX,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云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5787676N。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华南大厦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8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彬诉被告贵州云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亚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彬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彬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