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04民初62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1586900-9。
代表人:辛树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雷、张琳,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869455374。
法定代表人:郑兴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8445921F。
法定代表人:荀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85419332U。
法定代表人:荀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72786082A。
法定代表人:王敬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荀佳园,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申请人:荀丽华,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申请人:王敬成,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申请人:郑兴奎,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被申请人:荀建华,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上列被告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荀佳园、荀丽华、王敬成、郑兴奎、荀建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荀佳园、荀丽华、王敬成、郑兴奎、荀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冀0304民初6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荀佳园、荀丽华、王敬成、郑兴奎、荀建华的银行存款62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如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所有的王子号旅游客船(查封期限两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被申请人荀佳园名下位于北戴河百花小区6-1-301号房屋;查封荀丽华名下位于北戴河红屿别墅C区73栋、北戴河区北岭二区49栋3单元301号、抚宁县。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水沃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盛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荀佳园、荀丽华、王敬成、郑兴奎、荀建华的银行存款62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嘉年华游船有限公司所有的王子号旅游客船、被申请人荀佳园名下位于北戴河百花小区6-1-301号房屋、荀丽华名下位于北戴河红屿别墅C区73栋、北戴河区北岭二区49栋3单元301号、抚宁县南戴河蓝色海岸公寓A座806、抚宁县南戴河一小区蓝色海岸公寓A座802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媛媛